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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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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6:47:24 |
| 信息简介: | 调整和统一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申报的纳税期限,将房产税(包括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税款于当年6月1日至6月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税款于12月1日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