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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桂财规[202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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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6:45:35
信息简介: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2024年7月1日—2029年6月30日期间在我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重要湿地,下同),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以我区各级水利部门按权限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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