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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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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6:42:43
信息简介: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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