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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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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6:42:26
信息简介: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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