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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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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6:42:07
信息简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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