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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5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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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6:23:56 |
| 信息简介: | 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税;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依12%税率计税。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一次缴清的,其税款所属期为财政年度的1-12月;纳税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6月和7-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