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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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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5:44:54
信息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称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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