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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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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5:42:17
信息简介: 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2.因减免两税而发生的退税,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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