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39:53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