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89)云税四字第24号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89)云税四字第24号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8:59 |
| 信息简介: |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