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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地税发字[1994]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的通知[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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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8:43 |
| 信息简介: | 省内跨地、州、市开采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地、州、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的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的实际销售数量(或者自用数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标准计算划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