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云国税所字[1996]7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云国税所字[1996]7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8:01 |
| 信息简介: | 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亏损企业,应按下列办法核定其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例如某企业自行汇算申报当年亏损100万元,经国税机关检查后,调增所得20万元,应调减其亏损额,并核定以后年度在税前可弥补亏损额为80万元(100万元一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