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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国税发[1997]48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总机构向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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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7:54 |
| 信息简介: |
帐务处理上是全部冲减了企业总机构财务费用,不计损益,与应税货物销售无直接关系(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更是如此),并且收取的依据不但包括货物形式的资金占用,还包括固定资产形态以及现金等形式的奖金占用,因此,它不具有销售货物取得的应征增值税“价外费用”性质,不应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