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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地税发[1998]76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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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7:27 |
| 信息简介: | 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所得劳务报酬,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按其每月收入总额的15%作为相关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