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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国税函[1999]21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经站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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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6:33 |
| 信息简介: | 你局《关于对“农经站”从事资金融通业务收取资金占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保国税政字[1999]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业务是指将资金代与他人使用的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