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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国税发[1999]269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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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6:24 |
| 信息简介: | 分支机构销售的货物,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应税货物销售额×预征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