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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国税函[1999]33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增值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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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6:21 |
| 信息简介: |
关于销售旧机动车缴纳增值税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中第十点明确规定的,即“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