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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国税发[1999]35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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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6:14 |
| 信息简介: | 就地纳税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需在年度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呆帐损失准予核销扣除。未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呆帐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