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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地税二字[2000]5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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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6:02 |
| 信息简介: | 除破产企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7,000元以内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年工资水平的3倍计算),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27,000元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