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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地税二字[2000]6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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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6:02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拒绝的,事务所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并暂停支付其应税收入。事务所应扣未扣税款的,由事务所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