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云国税函[2001]91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桉叶油等工业用植物油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云国税函[2001]91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桉叶油等工业用植物油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4 15:23:03
信息简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桉叶属于初级农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收购桉叶用于生产的,其收购的桉叶可按收购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桉叶油不属于初级农产品,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的工业产品。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