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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国税发[2001]197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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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2:51 |
| 信息简介: | 生产糠麸、酒糟以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的企业生产销售上述饲料产品,不需要进行产品检测,可直接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