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云国税函[2001]277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云国税函[2001]277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2:47 |
| 信息简介: | 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和冶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矿石原料(含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锰、铬矿采选产品)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视同收购废旧物资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应按统一的增值税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