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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国税发[2003]12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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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2:05 |
| 信息简介: | 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各级分公司及其加油站,在纳税检查中查出的应补缴增值税的销售额,应按销售额(不含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当地入库,同时,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的地、州、市分公司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不能抵减查补的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