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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国税函[2004]870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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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1:18 |
| 信息简介: | 对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企业的分支机构,若因隐瞒销售收入等原因而发生偷、逃税行为的,应按其隐瞒的实际销售额和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17%或13%)计算应补增值税税额,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补缴;其已补税款不能在总机构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