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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地税三字[2004]10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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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1:17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凡符合“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等条件,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