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云财税[2006]9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云财税[2006]9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4 15:20:39
信息简介: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我省计税公式为: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