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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财税[2006]9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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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0:39 |
| 信息简介: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我省计税公式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