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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地税征字[2006]2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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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2:59:33 |
| 信息简介: |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期前10日内向地税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10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1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