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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云地税二字[2006]12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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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2:59:27
信息简介: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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