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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云国税函[2007]53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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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2:59:22
信息简介: 一是对代开金额十万元以上资金流(付款方向)、货物流(运输发票)、库存(库存与实物)核对不一致的不代开;二是对流通企业经营煤炭产品没有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不代开;三是代开申请人本人不到场的不代开;四是福利企业购进货物销货方未提供抵扣凭证,由福利企业代销货人或编造虚假的销货人的不代开;五是纳税人销售非自产货物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法有效的购进凭证,否则不予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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