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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昆地税发[2008]132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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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2:58:48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应当自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提出减免申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10日内核定;除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以外,纳税人应当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之日起10日内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