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云国税函[2009]10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云国税函[2009]10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2:58:43 |
| 信息简介: | 对2009年1月1日后发生6%或4%征收率简易征收行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普通发票给购货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对开具的普通发票收回后进行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