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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医保[2021]33号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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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0:14:04 |
| 信息简介: | 实行阶段性在职、退休分户管理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分户所属期,重新核定该单位在职、退休分户应征清册,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同时将对应所属期已提供税务部门应征清册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告知作核销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