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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财规[2021]5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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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0:13:15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其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按其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