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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汇总纳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如何传递汇总纳税业务的销售额等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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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0:04:14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第十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