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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文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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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0:03:22 |
| 信息简介: | 缓缴期限内,参保人出现离职、在职转退休、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涉及人员应补缴的单位缴费部分并推送税务部门,参保单位为其优先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