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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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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0:02:45 |
| 信息简介: |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