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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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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9:56:07
信息简介: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新增值税政策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发生应税交易”后,从上述分析可得出,“发生应税交易”并不是合同签订日,也不是收到货款日(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除外),而是发出货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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