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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6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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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55:52 |
| 信息简介: | 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