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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汇综发[2008]1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情况下实施联网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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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9:54:12
信息简介: 自2009年1月1日起,专营商品或总、分(子)公司关系的出口业务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和31号文的相关规定办理,即出口单位收汇单位、联网核查单位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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