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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8]10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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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9:54:08
信息简介: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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