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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地税发[2004]16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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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50:17 |
| 信息简介: |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征收机关受理审核;计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征收机关受理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