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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劳社发[2005]66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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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50:07 |
| 信息简介: | 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7%提高到8%,单位缴费比例仍按工资总额的20%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