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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地税发[2005]3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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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50:06 |
| 信息简介: |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陕税发[1991]337号第五条、陕地税发[2000]277号第一条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