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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地税发[2005]4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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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50:06 |
| 信息简介: |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