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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地税函[2005]15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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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50:04 |
| 信息简介: | 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原企业划拨用地经批准变为出让用地,然后再转让给改制重组后企业的,原企业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对原企业划拨用地经批准收回,再出让给改制重组后企业的,改制重组后企业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土地评估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