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陕地税发[2006]3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 省劳社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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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地税发[2006]3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 省劳社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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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16:08 |
| 信息简介: | 年底前已经抵减完县(区)级以上税务机关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抵减完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次月起,通知纳税人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