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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陕政办发[2006]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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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9:15:53
信息简介: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规定和批准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减征、缓征事项。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每天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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