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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地税函[2006]22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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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15:41 |
| 信息简介: | 凡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应税所得率不低于25%”的要求以及结合合伙律师事务所营业收入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测算结果情况,确定三档超额累进征收率,每季度按律师事务所累计营业收入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年终汇算补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