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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地税发[2007]124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未达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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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15:17 |
| 信息简介: |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20%以上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要求其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纳入正常户实施管理。 |